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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推行“餐前消费确认“

贵州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推行“餐前消费确认“

发布时间: 2016-09-27 08:51:25

来源: 贵州商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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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展开规范旅游景区明码标价专项行动,对“天价鱼”“天价虾”说不

顾客签字确认餐馆方可下单

近年来,省外频繁出现“天价鱼”、“天价虾”、“天价炕”等旅游消费“天价”事件以及骗客宰客、看客要价、价格欺诈等现象。不仅严重损害游客利益,对当地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产业发展也造成严重影响。目前正值我省大旅游全盛时期,为构建良好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9月份开始,我省开展为期7个月的规范旅游景区明码标价专项行动,明确加快推行“餐前消费确认”方式,即顾客签字确认,餐馆方可下单。

游客最反感:虚假标价、模糊标价

昨日,由省发改委主办“全省规范旅游景区明码标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在贵阳召开。安顺市发改委、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等6家单位参会。

省发改委副主任徐元志介绍,在当前旅游市场价格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中,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是最为突出的问题。

广大消费者对旅游商品和服务不明码标价、虚假标价、模糊标价等问题反映强烈,意见很大。

“近年,省外不少地方频繁曝出的旅游市场‘天价’事件,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而且对旅游产业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徐主任说,“我省现今正大力推展全域旅游,游客呈井喷式,省内旅游市场价格应该严守秩序,让广大游客消费明明白白,开开心心地来、愉愉快快地走。”

3A及以上景区严查各种票价

今年9月份,省发改委、省旅发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规范旅游景区明码标价专项行动。

记者了解到,专项行动开展的范围包括省内向旅游者开放的各类景区,重点是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省内外影响较大的3A及以上景区。

五家单位对于景区门票、观光车价格、停车场收费的价格公示情况以及景区内和景区周边直接为旅游服务的酒店、餐饮、旅行社、旅游购物等行业商品和服务是否明码标价进行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纳入景区A级评定

专项行动持续至明年3月份。

根据部署,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景区内和景区周边各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

省发改委要求,景区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门票、观光车价格及停车收费进行公示,明码标价公示牌,做到内容规范并标注12358价格举报电话;旅游购物场所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餐馆点菜单、菜品标价牌等填写清楚完整,菜单价目表在墙上公示,不得有两套菜谱;宾馆酒店如实填写服务名称和金额,房间价格在服务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各级部门将对辖区内的经营者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营者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虚高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到位。对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截至明年3月份,总结验收阶段,我省将结合各景区的明码标价率和公示质量,实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纳入景区A级评定的考核指标。

加快推行“餐前消费确认”方式

徐元志表示,对景区餐饮行业,除了开展明码标价专项行动,我省也会加快推行“餐前消费确认”方式,即消费者点完菜后在单据上签字确认后,饭店方可下单,消费结束后凭消费者签字的单据买单。

此外,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构建全省价格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实现价格违法信息即时联网、部门共享,促进价格诚信建设。

延伸阅读

旅游景区门票明码标价不得捆绑搭售保险

《贵州省旅游景区门票、交通运输服务及景区相关服务明码标价指南》指出,对游客收取的各类景点门票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缆车、观光车、游船、电梯等)、导游解说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旅游景区内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收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收费(价格)均要明码公示。

旅游景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不得强制服务或者捆绑搭售保险、商品等。

景区餐饮标明售价鲜活产品不能采用“时价”

《贵州省旅游景区餐饮业明码标价指南》介绍,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业销售各类菜肴、小吃、酒水、饮料、卷烟等商品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或价格公示。

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同一道菜肴在同一家店铺用不同方式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

如果是套餐,套餐应标明该套餐的价格和所含的菜肴、小吃、酒水等内容。

鲜活商品如时令鲜菜、水产品、家禽等应当使用价目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产地、价格等。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标示。

景区商品从未开售不得使用“原价”概念

根据《贵州省旅游景区商品明码标价指南》规定,以降价、折扣形式促销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折扣前的价格和折扣幅度)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本指南“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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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xiao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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